​​关注我们:
建设品质安福,打造实力城控
新闻资讯 news
《安福县乡镇自来水价格改革方案》解读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1-02-06 | 1575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安福县乡镇自来水价格改革方案》,现将改革背景、目的意义及主要内容简要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4年5月12日,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实施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赣发改收费〔2014〕464号)。《指导意见》明确提出“2017年底前,各县城原则上要全面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县城以外其他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即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镇),也要积极推进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同时,省发展改革委也把“在全省建制镇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工作”列入2019年全省重点价格改革任务和重点工作。

  二、目的意义

  一方面,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口的不断增长,水资源供需矛盾将会更加突出,并且水资源浪费现象普遍存在,节水意识亟待加强。另一方面,目前我县乡镇自来水供水价格不统一,并有最低消费的规定,与上级政策要求相悖。实施乡镇自来水供水价格改革后,我县乡镇自来水价格行为将得到全面规范,自来水水价分类、供水价格及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也将实现全县统一。

  三、主要内容

  《改革方案》主要有改革对象、水价分类、供水价格、建制镇阶梯水价等四部分内容。

  (一)供水价格改革的对象。本次乡镇供水价格改革的对象为各乡镇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用户,但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用户除外。

  (二)统一水价分类。依照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09〕1718号)规定,对用户区分性质划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三类水价。其中: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城乡居民及各类学校(幼儿院)教学和学生食堂、宿舍(公寓)和澡堂等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为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以外的其他所有用水;特种用水主要包括高档洗浴(足浴)、桑拿、按摩、咖啡厅、洗车、纯净水生产、游泳馆、高档美容美发、歌舞厅、酒吧、茶座等用水。

  环卫、园林、市政、消防等公用事业用水,参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实行计量收费。

  (三)统一供水价格。遵循“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用水的比价关系按1:1.5:5安排。自2019年8月抄见水量起,各乡镇自来水分类用水具体价格(含税,不含污水处理费,下同。)统一为:居民生活用水1.4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2.1元/吨,其中工业用水价格1.8元/吨;特种用水价格7.0元/吨。

  乡镇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其污水处理费的收取另文规定。

  (四)建制镇统一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

  1.阶梯水价的实施时间和范围:自2019年8月抄见水量起,各建制镇公共管网供应的用户(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用户除外),并实现抄表到户(含委托小区物业抄表)的居民生活用水,同步实行阶梯水价。

     2.阶梯水价计量: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核算居民用水量,一套住宅为一户,以房产证明或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准。

     3.阶梯水量基数:从保障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出发,按居民家庭每户月用水量确定,阶梯设置分三级。

  第一阶梯用水量:每户年用水量不超过360吨(含360吨,即月均用水量不超过30吨)。

  第二阶梯用水量:每户年用水量在 360至480吨之间(含480 吨,即月均用水量为30—40吨)。

  第三阶梯用水量:每户年用水量超过480吨以上部分(即月均用水量40吨以上)。

  家庭人口数量较多的用户,可凭有关证明向供水企业(单位)申请增加水量基数和期限,期满后可申请延期。以家庭常住人口数5人为基数,每增加1人每月可增加用水量基数4吨。具体办法由供水企业(单位)按方便群众、容易操作的原则制定。

     4.阶梯水价的级差和价格:一、二、三阶梯水价级差按1:1.5:3的比例安排。第一阶梯用水价格为1.4元/吨,第二阶梯用水价格为2.1元/吨,第三阶梯用水价格为4.2元/吨。

     5.对扶贫、民政部门和工会确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和特困职工户,第一阶梯水量按现行价格(统一为每吨1.1元)执行,超过第一阶梯用水量的执行阶梯价格。

  6.未实现抄表到户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暂不实行阶梯水价,其用水价格在第一阶梯水价的基础上每吨加价0.05元。

  7.计量周期:阶梯水价以年为一个计量周期,按累计用水量计算,当累计用水量达到年度分档基数后,即开始实行阶梯加价。年度用水量未达到阶梯水价分档标准的跨年度不结转。用水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用水月数核定基数,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核定基数。